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金额:人民币10亿元(RMB1,000,000,000元)
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RMB500,000,000元)
发行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RMB1,000,000,000元)本期发行期限:270天
担保情况:无担保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续发募集说明书是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的基础上编制的,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当期资金用途及基础募集说明书差错更正等方面,对其进行更新、补充或修改。续发募集说明书与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同的,以续发募集说明书为准。投资人应将基础募集说明书、续发募集说明书及发行相关披露文件合并阅读使用。主承销商、律师等中介机构按照协会有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独立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基础募集说明书、续发募集说明书履行中介机构义务,承担责任。后续发行涉及中介机构对基础募集中有关事项有异议或其他补充的,应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更正或补充,并对更正或补充事项承担责任。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发行人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披露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人或其授权的机构已就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中介机构意见的内容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确认,中介机构确认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相关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若中介机构发现未经其确认或无法保证一致性或对引用内容有异议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披露。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自愿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人,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等。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一、补充风险提示
在基础募集说明书已披露的风险提示基础上,无需要补充提示的风险。
二、补充情形提示
无新增涉及MQ.7,MQ.4和MQ.8表中重大事项等相关情况需进行提示的情形。
三、发行条款提示(投资人保护机制)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取动态发行机制,具体详见第一章发行条款。
目 录
第一章发行条款.............................................................................................................................1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主要条款...............................................................................................1
二、发行安排...............................................................................................................................3
第二章募集资金运用.....................................................................................................................8
一、募集资金主要用途...............................................................................................................8
二、募集资金用途承诺...............................................................................................................8
三、公司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信息披露承诺.......................................................................8
四、偿债保障措施.......................................................................................................................9
第三章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11
第四章更新部分...........................................................................................................................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2
二、财务情况.............................................................................................................................12
三、发行人资信情况.................................................................................................................12
四、其他.....................................................................................................................................12
第五章发行有关机构...................................................................................................................15
一、发行人.................................................................................................................................15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15
三、审计机构.............................................................................................................................16
四、发行人律师.........................................................................................................................16
五、托管人.................................................................................................................................16
六、技术支持机构.....................................................................................................................16
第六章基础募集说明书查询方式...............................................................................................18
第一章发行条款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为实名记账式债券,其托管、兑付与交易须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主要条款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二)发行人全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续期内待偿还境内债券余额合计22.53亿人民币,分别为
10.00亿元中期票据、5.25亿元公司债、1.00亿美元境外债(按照1美元等于7.28元人民币折合计算)。
(四)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24]SCP 号。
(五)注册额度:人民币10.00亿元(即RMB1,000,000,000.00元)。
(六)本期基础发行金额:人民币5.00亿元(即RMB500,000,000.00元)。
(七)本期发行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亿元(即RMB1,000,000,000.00元)。
(八)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期限:270天。
(九)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元)。
(十)发行价格: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十一)票面利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协商一致后确定。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三)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十四)发行方式: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十五)超短期融资券形式: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持有人账户中托管记载。
(十六)公告日: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十七)发行日:2024年 月
(十八)起息日:2024年 月
(十九)缴款日:2024年 月
(二十)债权登记日:2024年 月
(二十一)上市流通日: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二十二)付息日:2025年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十三)兑付日:2025年 月
日。
(二十四)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十五)担保方式: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二十六)最低认购金额:认购人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应当是人民币1,0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十七)主承销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存续期管理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簿记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三十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托管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二)托管方式:实名记账式。
(三十三)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本次注册发行未进行主体及债项评级。
(三十四)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十六)适用法律: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十七)计息天数:闰年366天,平年365天。
二、发行安排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方式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按照面值发行,发行利率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
(二)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2024年 月 日9时至2024年 月 日18时整,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人民币1,000万元的整数倍。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晚于簿记截止日18:00。簿记建档时间经披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一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时长不低于30分钟,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晚于18:30。
(三)分销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分销期内承销团成员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终端系统进行分销工作,并安排分销额度的缴款事项。
1、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A类或B类持有人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投资
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承销商按照协议价格进行超短期融资券分销。
3、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定价原则及方式
(1)认购超过基础发行规模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最后一次调整的发行金额作为实际发行金额,所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基础发行规模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有效申购总金额小于基础发行规模的情况,可分如下情形处理:
a.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簿记截止时间前完成。
b.对于以代销方式承销的,缩减实际发行金额。
4、配售
(1)配售原则
簿记管理人集体决策会议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情况,遵守“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承销商的获配金额不得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申购金额。
(2)配售方式
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管理小组原则上采用如下方式安排配售:
a.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低于或等于基础发行规模,原则上应对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
b.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基础发行规模,原则上应对实际发行金额对应的利率/价格以下的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实际发行金额对应的发行利率/价格的合规申购进行按比例配售。
(3)配售调整情况
a.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管理小组议定,簿记管理人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如有)
b.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基础发行规模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最小申购单位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如有以上情形,簿记管理人将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4)不予配售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拟配售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集体决策会议议定,可不予配售:
a.拟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其登记的不一致的;
b.拟配售对象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历史的。
如有以上情形,簿记管理人将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5、有效申购不足或缴款不足的应对方案
发行过程中,如出现有效申购金额低于基础发行规模,且在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建档后仍未能解决,导致本次发行面临发行失败的情况,发行人将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协商,选择采取以下方案中的一种:
(1)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对本期债券进行余额包销。
(2)本次发行取消,由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告知承销团成员/投资人。
(四)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24年 月 日17:00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24年 月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
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17:00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账号:1910000010192230990013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316191000015
汇款用途: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款;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五)登记托管安排
上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持有人账户中托管记载。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向上海清算所同意办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工作。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照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
期超短期融资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六)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交易流通。交易流通日为超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2024年
月
日,
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将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计划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营运资金。
二、募集资金用途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用于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信托产品投资及金融业务等。发行人承诺募集资
金不会用于归还金融子公司的有息负债、对金融子公司出资;不直接用于参
股公司、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办发([2018]101号文等文件支持的相关领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相关文件要求,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
性债务,不会用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不用于购买理财、资金拆借、二级市场股票炒作等金融相关业务;不用于长
期股权投资;不用于并购或收购资产。发行人承诺,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涉及重复匡算资金用途的情况。
三、公司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信息披露承诺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将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提前进行披露。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披露应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发行人
承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若因经营发展需要而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发行人将提前披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将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严格按照约
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四、偿债保障措施
(一)补充偿债资金安排
发行人将按照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还资金,确保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按时到期兑付。
如果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出现流动性困难,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偿债:
1、货币资金
发行人最近三年末公司流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11.45亿元、111.41亿元和92.68亿元,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有息债务的利息偿还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2、可变现资产
最近三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94.52亿元、174.18亿元和165.07亿元,最近三年均不存在受限情况,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变现,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有息债务的利息偿还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最近三年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为590.37亿元、606.17亿元和663.07亿元。固定资产中部分机械设备具备一定的变现能力,可为本期超短期融资
券及其他有息债务的利息偿还提供进一步的保障。上述资产在发行人流动性
出现困难时,可采用资产变现的方式优先偿还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本金和利息。
3、较强的融资能力
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均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间接融资渠道畅通。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获各金融机构
(含财务公司)授信总额度为584.84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510.41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74.43亿元。
(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超短期融资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2、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投资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3、加强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
发行人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定期审查和监督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利息及本金还款来源的落实情况,以保障到期时有足够的资金偿付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
4、其他保障措施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自身的特征,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
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营运所产生的现金流。
第三章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
在基础募集年报有效期内,基础募集说明书中无存在的错误或需要更正的内容。
第四章更新部分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无需更新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财务情况
无需更新发行人财务情况
三、发行人资信情况
无需更新发行人资信情况
四、其他
(一)关于基础募集说明书“第十章信息披露安排”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的信息披露”的更新:
发行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日2个工作日前,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如下文件:
1、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
2、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
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告;
5、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需披露的文件。
(二)关于基础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持有人会议机制”关于召集人表述的更新: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2、发行人拟减资(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等回购注销股份导致减资的,且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累计减资比例低于发行时注册资本【45,404,942,248元】的5%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关于基础募集说明书“第十四章备查文件”的更新:
1、备查文件清单
(1)《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4】SCP【】号);
(2)发行人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权决议文件;
(3)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
(5)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告;
(6)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7)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2、文件查询地址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和牵头主承销商。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查询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前述备查文件。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包括北京
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www.cfae.cn)、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昭
联系人:张晨光
联系:0472-2669159传真:0472-2189707
邮编:014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张冬
电话:0471-6992966传真:0471-6993001
邮编:010010
注册有效期内发行前,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按照MQ.7表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要事项、是否触发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情形等进行排查,不涉及上述事项或情形,无其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第五章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昭
联系人:张晨光
联系:0472-2669159
传真:0472-2189707
邮编:014010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一)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张冬
电话:0471-6992966
传真:0471-6993001
邮编:010010
(二)承担存续期管理的机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张冬
电话:0471-6992966
传真:0471-6993001
邮编:010010
三、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联系人:刘存有、张国涛联系电话:010-85665588
四、发行人律师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设路天福广场2A幢3层
负责人:刘宏
联系人:马秀芳
联系电话:0472-7155359
传真:0472-7155474
五、托管人
名称: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33-34层
法定代表人:谢众
联系人:发行岗
电话:021-63326662传真:010-63326661
六、技术支持机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7号
法定代表人:郭仌
联系人:发行部
电话:010-57896722、010-57896516
传真:010-57896726
邮政编码:100032
发行人与上述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六章基础募集说明书查询方式
发行人本次基础募集说明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或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下载《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
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或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内工作日的一般办公时间,到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查询地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