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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3
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4
三、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4
四、关于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6
五、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投资者保护............................................................13
六、结论意见............................................................................................................1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等业务规则,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69,发行人现持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05501796N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成立于1998年3月31日,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经营、养护、工程咨询以及附属设施的开发和经营;服务区汽车维修;百货销售;住宿;餐饮;广告;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新能源开发;智能交通系统与信息网络产品的研发与服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管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旅游资源及养老产业开发;苗圃和园林绿化;筑路材料加工与经营;道路清障救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金融业务,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及历次股本变动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历次变更合法合规,发行人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具备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
经核查,2024年6月7日,发行人作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债务融资方案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通过债务方式融资余额不超过102亿元,其中新增融资净额不超过27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金融市场情况全权决定债务融资有关事宜。议案有效期自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为止。
2024年11月4日,发行人董事长签署《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决定》,决定公司申请注册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已经做出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效授权和批准。
(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注册规程》的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已经做出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效授权和批准,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尚待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在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即可依法进行发行工作。
三、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公司资信状况、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按照规则指引编制,符合《管理办法》及《发行注册规则》《表格体系》等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2024年度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1011M-01),中诚信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经核查,中诚信为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中诚信国际的登记信息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批复》,本所律师认为,中诚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诚信经核准可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中诚信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具备本次评级的相关资格。
(三)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聘任本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311100004005693351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
(四)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依据的2021-2023年度审计报告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6-00011号、大信审字[2023]第6-00016号和大信审字[2024]第6-00010号《审计报告》。
经核查,大信会计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11010141),并已在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系交易商协会会员,大信会计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
(五)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主承销商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由农业银行担任主承销商。
经核查,农业银行系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33号),农业银行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农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及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机构,具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资格。
四、关于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
(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注册不超过60.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若因经营发展需要而变更发行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行计划,发行人将提前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用于长期投资。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举借该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办发〔2018〕101号文等文件支持的相关领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会用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发行人承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将不会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用途,不用于金融相关业务,不用于投资,不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用于归还信托借款,仅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不与其他债务融资用途重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综合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风控审计部、纪检监察室、安全监管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该等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发行人及其截至2023年12月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1 发行人 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经营、养护、工程咨询以及附属设施的开发和经营;服务区汽车维修;百货销售;住宿;餐饮;广告;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新能源开发;智能交通系统与信息网络产品的研发与服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酒店经营管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旅游资源及养老产业开发;苗圃和园林绿化;筑路材料加工与经营;道路清障救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江西昌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公路、桥梁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收费、养护管理及公路、桥梁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附属设施的开发、经营;停车场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修理与维护;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江西昌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 江西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等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系统及其设备、通用零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施工,软件应用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工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大数据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江西嘉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房屋拆迁服务,房地产评估,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江西省嘉恒实业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林草种子质量检验,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江西赣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蓄电池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江西嘉浔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旅游开发;度假村住宿服务;餐饮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2023年12月末,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为庐山服务区提质升级工程、机电研发中心项目、昌樟四改八二期项目、樟吉改扩建项目。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序号 在建工程名称 工程情况
1 庐山服务区提质升级工程 根据公司2022年第7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服务区提质升级项目有关事宜》,庐山服务区提质升级工程项目估算总金额2亿元,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用于升级改造庐山服务区。
2 机电研发中心大楼项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机电研发中心基地的议案》,2020年1月17日,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赣交规划字〔2020〕5号》批复,同意公司在南昌西收费站(自有用地),新建赣粤高速机电研发中心基地。项目计划总投资1.8亿,资金来源为自筹。
3 昌樟四改八二期项目 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改扩建二期起于昌樟高速李庄山大桥,终于昌樟高速昌西南枢纽,顺接昌樟高速改扩建一期项目起点,全长9.92km,计划将目前的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六车道。本项目估算总金额为22.17亿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改扩建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赣交高速字〔2022〕40号)批复。
4 樟吉改扩建项目 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起于昌樟高速公路樟树枢纽南端,终于大广高速公路吉安南枢纽东北端,主要是将目前的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八车道,全长104.861km。本次改扩建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为121.17亿元。该项目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赣交高速字〔2022〕9号)批复。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业务、主要在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最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方面未因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融资行为未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四)关于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3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签订总金额为12亿元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置换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自有资金超出资本金部分,借款期限15年。借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一定基点,并按周期浮动。公司以昌九高速通行费15%收费权为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8.70亿元,累计偿还0.30亿元,借款余额8.40亿元。
2、公司于2022年6月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总金额为8亿元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置换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自有资金超出资本金部分,借款期限15年。借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一定基点,并按周期浮动。公司以昌九高速通行费10%收费权为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2.80亿元,累计偿还0.15亿元,借款余额2.65亿元。
3、公司子公司昌泰公司于2023年3月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财务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总金额为97亿元的《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长江大保护及绿色发展-2)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建设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借款期限为29年,借款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一定基点,并按周期浮动。昌泰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和权益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0.50亿元,借款余额0.50亿元。
4、公司子公司嘉圆公司于2023年1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总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开发贷款授信合同),借款用途为“嘉圆滨江综合地产”项目建设,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一定基点,并按周期浮动。嘉圆公司以滨江地块使用权为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0.95亿元,累计偿还0.07亿元,借款余额0.88亿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质押及抵押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子公司资产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对外担保、重大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等或有事项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重大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等事项。
(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七)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信用增进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不存在信用增进安排。
(八)存续债券情况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发行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如下:
单位:亿元
债券名称 简称 起息日 到期日 债券余额 利率(%) 还本付息方式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2赣粤MTN001 2022-08-22 2025-08-22 5.00 2.58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4赣粤MTN001 2024-04-24 2027-04-24 9.00 2.17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乡村振兴/革命老区) 24赣粤MTN002(乡村振兴) 2024-06-11 2027-06-11 7.00 2.10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24赣粤SCP002 2024-07-23 2025-01-19 15.00 1.75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24赣粤MTN003 2024-07-31 2027-07-31 13.00 2.05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24赣粤SCP003 2024-08-23 2025-05-20 10.00 1.97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无已发行待偿还公司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九)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布公告,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拟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交投”)9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江西国控的股权结构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五、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投资者保护
(一)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披露,主要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人会议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对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会议权限与议案、会议召集人与召开情形、会议召集与召开、会议的表决和决议、其他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披露,主要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主动债务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对置换、同意征集机制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披露,主要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对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和披露,主要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注册规程》等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得发行人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发行规则》《注册规程》等的合规性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大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